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陕0881执4275号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各类赔偿费共计154446.36元;由被执行人***支付各类赔偿费共计154446.3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类赔偿费共计154446.36元,该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7130.52元及借支20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11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10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及共同支付执行费69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各类赔偿等费用共计77775元;被执行人***支付各类赔偿等费用共计77775元;被执行人***支付各类赔偿等费用共计157850.36元;被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7130.52元及借支20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退还超支款67280.16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执行费6900元已缴纳。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