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42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滨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82166119923XY。
法定代表人:刘忠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职中路交警大队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利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滨河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01002027X。
本院在执行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王利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3940元、执行费2254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3.因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利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胜强
审判员 杨艳霞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