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某某服务部与汉中市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724民初1561号 原告:汉中市某某服务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XXXXX。 经营者: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31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汉中市某某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某服务部”)与被告汉中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83128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达成《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乡县××段外墙真石漆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楼外墙真石漆单价为59元每平方米,外墙乳胶漆按35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为进场7日内付暂定工程量的20%预付款,工程施工总工程量的一半时付至工程量的50%,工程施工结束付至总工程量的85%,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量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施工开始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施工结束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0日与被告公司该项目部进行验收并结算,共计工程款783128元,该结算单由被告公司项目部确认并盖章。但截止到2024年9月29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以上工程款。2024年9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其送达《律师函》要求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以上款项,否则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在签收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以上款项。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无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2.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系有效的合同关系及合同约定的内容;3.外墙真石漆工程量清单,证明双方就该工程已经结算的事实;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完毕达到付款条件;5.2022年5月23日被告给原告付款10万元付款记录单,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且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付款的事实;6.律师函及中国邮政签收单,证明原告向被告督促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证明原告在本案中诉讼保全支付保险费。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具有包括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服务等经营资质,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书面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可以明确完成工程的价款,合同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履行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陈述、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费用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汉中市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中市某某服务部支付工程款783128元; 二、驳回汉中市某某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保全申请费4436元,合计10252元,由汉中市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