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1228号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鱼跃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9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8663.4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明确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损失。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48663.46(已保全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长丰北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实际冻结3348663.4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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