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4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4月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66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