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957号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鱼跃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9333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609333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09333元的银行账户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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