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赵在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93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65812.33元或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65812.33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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