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678号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锁顺,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三路与鱼跃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6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