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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21号
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与鱼跃路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武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乔**,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9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31423.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说明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损失。申请人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631423.7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已保全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610501920900********_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北路支行账户610017240000********_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北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朱雀南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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