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21民初3625号
原告:山东润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一帆路5号一诺工业园9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3出日,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山东润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润诚路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润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