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洪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146号 申请人:陕西永洪兴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洪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富尔顿财富中心C座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W2J3B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轩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紫薇永和坊6号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8549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洪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汇轩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6956.72元。后本院通知申请人永洪公司补足材料后,于2024年6月4日立案。 申请人永洪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南路支行809011520000××××账户、微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225016621081××××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展路支行1299××××0808账户内存款共计926956.7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洪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