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00号之二

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林家村,统一社会代码:913703053345297645。

法定代表人:崔玲艳,经理。

被告: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大王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697601C。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作出(2019)鲁0305财保6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撤回起诉,应解除对被告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于洪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 兰

代理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