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财保697号

申请人: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林家村。统一社会代码:913703053345297645。

法定代表人:崔玲艳,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大王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697601C。

申请人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