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262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521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8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859943.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02账户(截至2020年3月23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8203810.8元),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 2020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034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民特180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此外,执行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来(2020)粤0306执17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请求本院协助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应收执行款(以人民币2167193.31元为限)划付至该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2020)粤1391民初49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请求本院协助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以人民币1169968.86元为限)。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尚在审理中,本案执行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且本案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对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暂不作处理,本案执行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本案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审判员)***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