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道22号大街52号4幢1楼和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X8T1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521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28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996834.3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先后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20日以(2020)粤03民特179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特1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被执行人上述两项申请。
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26211.78元。
2020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了(2019)深国仲裁2847号-补《裁决书补正》,将原裁决内容第一项更正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462713.96元及延迟履行赔偿金;待发库存产品货款人民币1164552元被申请人应于申请人交付库存产品并经被申请人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抽检合格后五日内支付”,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上述库存产品未进行交付及验收,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故撤回对待发库存产品货款本金人民币1164552元的执行。
此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发来(2020)粤0306执147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请求本院协助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应收执行款(以人民币1731975.58元为限)划付至该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
综上,经核,申请执行人撤回部分执行请求后,其应收执行债权本息为人民币2878602.67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为人民币31187元,剩余执行款为人民币1216422.11元。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应收执行款人民币2878602.67元当中人民币1731975.58元划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当中人民币1146627.09元划至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本案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216422.11元,本院依法退还被执行人。
2020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已获得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187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执5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