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5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710723.0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142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双流保税园区支行帐户(4402249609100015244)。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双流公兴支行帐户(1001300000641906)。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温江支行帐户(2000051453000019)。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