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80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521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262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国际**院作出的(2019)深国**2848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机构的案号:(2019)深国**2848号。
二、**裁决作出的时间:2020年1月21日。
三、**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院**规则》(下称《**规则》)。
四、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理由:1.本案**裁决系枉法裁决。一是深圳**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未履行的18份《采购订单》等证据不予理会,偏听被申请人一方主张,对被申请人在先不予履行双方订立的《采购订单》的违约行为不做任何查明及认定,并将导致本案争议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法的抗辩权置若罔闻,其据此作出的裁决系明显的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决。二是深圳市**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货款总额为7283486.8元,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赔偿金的货款本金总额为8283486.8元,而计付迟延履行赔偿金的货款本金总额竟比申请人应支付的货款总额多出100万元,这明显是有悖于客观事实及逻辑的,该裁决系明显的枉法裁决。三是深圳市**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2018年10月、11月、12月的对账单货款的迟延履行赔偿金的计算期限,明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明显早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其作出的该裁决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枉法裁决。四是深圳**委员会就申请人提交的三份双方**确认的关于故障机未返修造成的损失扣款的联络函,其仅选择性的确认一份,对另外两份双方分别已确认扣减的31168元、20348元货款的联络函不做任何查明或抵扣,其选择性的认定本案事实及证据,系明显违反**程序的,其作出的裁决系枉法裁决。五是申请人在**反请求中就价值1975957.34元的存余客供料提出**反请求,但深圳**委员会对该争议的相关事实不做任何查明,其即不予查明存余客供料的种类、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也不查明该客供料是否够返还,其就存余客供料争议不做处理,主观臆断的驳回申请人的**反请求,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自行处理,其该行为不仅未能解除双方争议,还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救济权利,系明显的枉法裁决。六是深圳**委员会在明知被申请人存在经营困难,无履行返修能力,且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要求被申请人返修,但被申请人不理会的情况下,罔**请人的正当抗辩权,驳回申请人要求退回故障产品(被退货产品)2882台、不予支付货款206683.28元及赔偿损失147054.42元的**反请求,系明显的枉法裁决。2.被申请人在本案中隐瞒了其早就遣散了公司员工,已丧失履行返修能力及被他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客观事实及证据,其隐瞒的该事实及证据已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
1.**裁决载明:一、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283,486.80元以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之一年期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计算的延迟履行赔偿金(延迟履行赔偿金按以下日期分段计算:以人民币1,804,196.8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294,883.2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394,489.6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293,898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496,019.20元为本金,从申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补偿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5,000元。三、解除下述尚未完全履行的《采购订单》:SYWY201810170003、SYWY201808060001、SYWY201808230001、SYWY201809100001。四、解除下述尚未履行的《采购订单》:SYWY201809100002、SYWY201809100003、SYWY201809100004、SYWY201809120001、SYWY201809120001、SYWY201810170001、SYWY201810170002、SYWY201808060002、SYWY201808140001、SYWY201812130001、SYWY201812130002、SYWY201812130003、SYWY201812130004、SYWY201812130005、SYWY201812130006、SYWY201812130007、SYWY201812130008、SYWY201812130009。五、本案本请求**费人民币111,302元,由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3,356元,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97,946元。反请求**费人民币225,234元,由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9,551元,由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75,683元;鉴于本请求**费已由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反请求**费已由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扣除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金额后剩余人民币48,395元应径付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驳回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请求。
2.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院作出(2019)深国**2848号**裁决后,以“1、伟业公司隐瞒了其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足以影响**庭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包括遣散员工、关闭工厂等核心关键证据;2、**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及**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未尽职调查伟业公司的履约能力,漏裁结存客供料价值或应抵扣货款事项,违反了**鉴定程序,涉嫌渎职、枉法裁判;3、**裁决第一项关于应付货款金额7283486.80元及迟延履行赔偿金的计算时间周期等出现明显的数学计算错误,且**庭基于自身错误不愿***公司按**程序要求进行补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院作出的(2019)深国**2848号**裁决。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粤03民特19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现没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本案**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故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涉案**裁决枉法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对方当事人在**裁决时隐瞒了仅为己方所掌握的,且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同时当事人在**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要求**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本案中不存在此种情形,且本案系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期间的经营状况证据,并不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故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向**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曲 云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机构无权**的;
(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员在**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机构。
**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或者**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裁决主文或者**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