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197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蚝涌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257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群,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用代码9144030005617521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华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友华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1690.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189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锐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