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诉前调318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2-1幢第6-7号,法定代表人:侯乔。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法定代表人:王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