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3097号
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8E8M7X9。
经营者:李玉峰。
被告: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2-2幢第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493737333H。
法定代表人:侯乔。
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