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潍中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新江
审判员  尹伊君
审判员  曾庆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