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804号 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办312国道以北毛村4组园地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茶马大道南段1号秦汉国际马术中心功能用房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LD9E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兰池大道中段兰池大厦C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5566591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时,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