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1002民初1151号
原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静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98424437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与被告商洛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高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洛高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434.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0,43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附属工程,工程承包总价为841,845.49元。现该项目均已由原告全部施工完毕,2019年3月13日,经被告商洛高新公司、陕西远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通过。之后,被告仅支付642,300元,剩余150,434.05元至今未付。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被告商洛高新公司辩称,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公租房建设管理处)与盛鑫公司签订的《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公租房建设管理处是商洛高新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其作为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盛鑫公司认可商洛高新公司已向其支付642,300元,商洛高新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不存在违约事实,盛鑫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和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结论、审核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商洛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创投发[2011]13号文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告盛鑫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商丹园区公共租赁房屋附属工程项目,公租房建设管理处作为招标人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8年6月25日公租房建设管理处与原告签订《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41,845.4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专用条款10.3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为: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85%时暂停支付;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并经造价审核单位出具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经财政局审定后支付至97%;工程款拖欠部分按银行同期借贷利率付息;留结算总额的3%作为保修期质量保修金(无息),保修期自交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1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核定案表完成后7日内。合同12.3.2项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以财政局结算审核定案表签订时间为准;(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无。13.2缺陷责任期限一年。13.3质量保证金约定为结算审核价的3%。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约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无息),第五条约定在工程竣工1年后发包人及使用人验收合格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2019年3月13日,案涉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同意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公租房建设管理处、监理单位陕西远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盛鑫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商洛市商州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在《工程交工验收结论》签字盖章确认。
2022年12月14日,经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委托,正大方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价为792,734.05元。同日,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该定案表载明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792,734.05元。
2019年1月29日,商洛高新公司支付盛鑫公司案涉工程工程款300,000元,2021年2月4日支付342,300元。
另查明,商洛高新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原工商登记名称为商洛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两次名称变更登记为现用名称。2011年11月23日,商洛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出商创投发[2011]13号文件《关于成立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处的通知》,载明: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受商丹园区管委会委托,由商洛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园区管委会意见,特组建成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在商洛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下开展管理工作。管理处主要职责有:(4)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7)负责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的签订和实施;(9)按照工程进度完成计量支付,拨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被告商洛高新公司为建设商丹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组建了公租房建设管理处,并授权该机构负责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拨付工程款等职责。原告盛鑫公司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案涉项目,与公租房建设管理处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洛高新公司主张公租房建设管理处不具备招投标资格导致涉案施工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公租房建设管理处作为商洛高新公司组建的临时机构,民事责任应由商洛高新公司承担。商洛高新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条件和时间,应遵循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盛鑫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交工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届满,经第三方结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商洛高新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盛鑫公司要求商洛高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0,434.05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盛鑫公司主张自2019年3月13日工程交付验收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结算审核定案表完成后7日内,即2022年12月21日,故逾期利息应自次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洛高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434.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434.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被告商洛高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