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81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68482.24元,被告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368482.24元。若被告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间足额向原告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且被告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7日前欠付工程款利息500000元。二、原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9691元,减半收取24845.2元,由被告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被另案冻结,暂无法执行。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案件较多,且标的较大,暂无履行能力。 7、本院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