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71号
原告:***,男,1969年04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居民。
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02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月路1号内27号楼1单元6层东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8102××××。系公司文员。
原告***诉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