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投资有限公司向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69206.5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39.5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先后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暂无法直接处置。 4、被执行人目前正积极和申请人协商以物抵债等方案。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及较多执行案件,财产已经另案查封并集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同意在协商期间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24)陕0581执203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