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30民初9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