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城固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执502号 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城固县林业局: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固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4)9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城固县林业局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6166.34元及一般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仲裁费157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19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程款及利息486166.34元、仲裁费15700元、案件执行费7193元。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487098.19元,仲裁费157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执行费719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城固县林业局已履行完毕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4)95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4)陕07执502号案件执行完毕,案件作结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