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702民初55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生于1969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8日,住西藏乃东县。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财务会计。 被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原汉中市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五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4606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堂宏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全额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堂宏公司”)以汉中市汉水建司**广场项目部名义将开发建设的**广场一期A、B、D区六个合同标段的建筑工程以每平米1560元分别发包。原告们以原告***的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承建了A区一标段1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即垫资进行修建。原告承建的工程建筑面积29606.2㎡,按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应为46185672元,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计1231769元;被告还将原告承包工程范围内利润较高的工程强行肢解分包给他人,该部分涉及工程款2311770.46元。每当原告要求支付进度款时,被告就要求以借款的形式支付,月利率一分五,且要先扣利息来买建筑材料和支付人工工资,原告无奈只有按被告所说的办。原告在承建A区一标段1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被告发包的条件如何苛刻,原告依然将合格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6年3月8日按被告指示将所有192套房门钥匙移交堂宏物业公司,该幢建筑于2017年已全部出售入住。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5475448.4元的工程款后就不再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工程结算付款,被告一直拖延付款。被告堂宏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富临集团后,原告也几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虽答应付款但却一拖再拖,拒不付款。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606800元,被告对原告缴纳的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也分文未退。被告以同一条件发包六个合同标段,其余五个标段的纠纷分别已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处理。因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欠款,原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经过双方决算,***等人承担的**广场A1标段1号楼工程总价款为43520608.33,截止2017年2月28日,汉中堂宏已向***等人支付41128919.22元。原告于2013年承包了汉中堂宏A1标段1号楼的工程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3年8月16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2016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的首期工程款支付节点是在正负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完全符合工程承包案件的市场规律,并不存在原告在起诉状中叙述的垫资修建的情形。在施工过程中,汉中堂宏均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每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前六期的工程款共计支付金额为24763384.69元,并未出现欠付的情形。因***系汉中堂宏实际控制人***的妹妹,因此基于该种特殊关系,原告在承包该工程款时,没有出资一分钱,进场启动费用均是向汉中堂宏借款完成地下正负零主体结构,甚至连履约保证金也是向汉中堂宏借款缴纳,以及主体完工后后续原告不足以支付材料商的资金均是向汉中堂宏借款支付,其中还有部分借款原告系用于非本项目建设等。汉中堂宏在其超出应付工程款外,共计向原告出借14672575元,依据双方协议月息1.5%的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共计为1692959.53元,而该笔借款本息合计16365534.53元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时进行了冲抵。前六期已支付的工程款24763384.69元加2017年2月28日抵扣的借款本息16365534.53元,汉中堂宏已向***等人支付41128919.22元工程款。二、决算工程总价款加履约保证金450万元合计48020608.33元。2017年2月28日至今汉中堂宏又陆续支付了4945000元,扣除质量维修费用83212.72元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3162000元后,相当于汉中堂宏合计支付8190212.72元。故汉中堂宏已经实际向原告支付49319131.94元,原告已超额支付近130万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扣罚工期延误违约金3162000元(527*6000=3162000):2013年8月16日,原告正式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630日的工期,计划于2015年6月30日竣工,但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导致工期延误527天。依据合同约定的35.2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承包人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6000元,每延迟一天扣罚6000元。扣除质量维修费用83212.72元:因原告承包的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多家业主要求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甚至要求退房。在2017年4月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汉中堂宏共计处理19起,合计向第三方支付金额为83212.75元,该费用应当在剩余5%工程款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三、除前六期汉中堂宏应付的24257789.59元工程款中扣除了相关税费外,原告应当就剩余19262818.74元工程款向汉中堂宏开具增值税税务发票,否则原告应当就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向汉中堂宏开具发票。在合同签订前前和施工过程中,原告均认可其管理费和税费等按照工程总价款的12.49%进行扣减,并在每次结算中由***出具了领款单,表明该代扣款项原告已收到并认可。但该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经过多次对账,原告对每期工程款支付节点时扣减的管理费和税费均不认可。因此原告对不认可的部分,以及尚未扣减管理费和税费的部分,应当向汉中堂宏开具正规的增值税税务发票。 被告汉水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事实上的发包人与承包关系。所以,我司没有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的事实依据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我司不应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原告所承建的**广场A区1标段1号楼工程,发包人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现阶段已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由堂宏公司支付给原告,我司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及支付逾期利息,我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广场A区1标段1号楼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收取原告任何保证金,上述并无法律依据,故我司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就“**广场”一期A区一标段1号楼建设工程价款向反诉原告连带出具相应的正式税务发票。事实与理由:在本诉原告诉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水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堂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汉中市汉水建司**广场项目部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有条款47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交清代扣代交的所有税费,反诉被告在实际施工中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相应税款均予以扣除。但反诉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代扣税款,也未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反诉被告***、***、***、***、***辩称,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反诉被告不承担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的义务。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47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交清代扣代交的所有税费,在每次工程款拨付中扣除。据此约定,堂宏公司是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人,堂宏公司在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时,已经实际提前超额扣除了税款。因此,反诉被告就没有出具正式税务发票的义务。二、反诉被告已经向堂宏公司开具了价值一千多万的税务发票。反诉被告已经开具并向堂宏公司交付了发票,已经交付的发票抬头为汉水建司,注明是A区1标段,发票金额总计约一千三百万。开发票则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而这部分税款堂宏公司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已经予以扣除。反诉被告自己负担税款出具了发票,又被堂宏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了税费。堂宏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依据。综上,反诉被告认为,对于堂宏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判决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汉中市汉水建司**广场项目部名义将其开发建设的**广场一期A、B、D区六个合同标段的建筑工程以每平米1560元分别发包。五原告以原告***的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中国.**广场一期工程A区一标段;工程地点:汉中市西一环路原汉江油泵咀厂内;承包范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不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实际进场之日为准,合同总工期630日历天;业主方:陕西省汉中华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价款:本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实行单价包干承包,包干金额1568元/平方米。结算面积为本标段建筑面积。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包干价合同方式确定。除由发包方分包的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项目,按中标固定单价包干承包。原材料价格涨跌不影响本约定,商品砼由甲方指定供货商供应,钢材等其他主材由甲方指定品牌,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协议价进行结算。无论本工程结算工程量发生任何变化,属于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其保证工期及工程质量的措施费均不允许调整。工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及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操作基础、工作台搭拆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单价承包中包干使用,工程结算不作调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约定及设计施工图范围外的其他增减和变更工程项目,必须由业主方授权现场代表、监理公司授权现场代表,发包方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第23.2款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①工程在完成正负零、六楼、十六楼、二十六楼、封顶、内外装修施工节点并经验收合格时,由承包方报已完成工程量,经发包方审核后分别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②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材料齐备后发包方将收到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交给业主方进行造价审定,在业主方完成造价审定(自收到完整合格资料之日起算不得超过2个月)一个月内向发包方付款,发包方收到尾款后一个月内扣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全部余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即454.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交至发包人财务部(收到款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收款收据)。签订合同后10日内承包人未交清履约保证金,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终止此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移交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已支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施工方领取到建设方的工程款后应当向建设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税率、征收额和征收方式是税务征收部门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3年7月五原告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广场一期工程A区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440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元;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33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