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将坛西巷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其源(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其源(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6日,住安康市紫阳县。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702民初3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62415.93元及利息(调解书确认利息3239667.35元,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1月17日已产生247629.5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万元,执行费71010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4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进行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紫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协助,被执行人***在上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4年6月6日,本院通过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安康市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以9040722.8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两年)。 2024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并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0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