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14日,住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将坛西巷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40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褒河新城衮雪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2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河东店村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505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1)、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减扣已支付的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30日为906000元);以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658元,申请执行费3155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无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 二、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4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4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控制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汉中褒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