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将坛西巷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3535240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其源(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9月9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第八批交叉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本案指定由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4)陕0702执1651号案件移送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以销案方式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