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督584号
申请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将坛西巷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张家村社区南郑大道。
负责人:***。
申请人汉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供电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24)陕0703民督58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需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后,依法对双方纠纷予以处理,故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4)陕0703民督58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