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4民初16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中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只是管理工地的工作人员、***出具的条据只起证明作用、该笔欠款应由项目经理向其支付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杨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新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