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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跃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1民初1689号 本院于2026年5月9日对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鲁1091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5)鲁109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正数第六行“1939101.51元+11478.96元+15544.06元=1966124.53元。双方均认可扣除管理费6%,故某丙公司应支付1848157.06元。”更正为“1939101.51元+11478.96元+15544.06元+18741.96元=1984866.49元。双方均认可扣除管理费6%,故某丙公司应支付1865774.5元。”、第13页正数第二行“某丙公司应支付某跃公司工程款应为525557.06元(总额-已付1290000元-垫付劳务费12600元-招标代理费20000元)”更正为“某丙公司应支付某跃公司工程款应为543174.5元(总额1865774.5元-已付1290000元-垫付劳务费12600元-招标代理费20000元)”、第13页正数第八行“某甲公司工程款525557.06元”更正为“某甲公司工程款543174.5元”、第十二行“以上一、二项兑除后,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515557.06元。”更正为“以上一、二项兑除后,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533174.5元。”倒数第六行“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2958元,被告某乙公司负担822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