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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2民初35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