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2民初35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