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2民初34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