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091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威海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6。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总经理。 威海某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鲁109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威海市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741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威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因威海市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威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威海市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6日、2025年9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数额极低,且无可用余额;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单、股权、车辆、不动产。 2025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前往威海市某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及限制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威海市火炬路有133套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梳理,其中有64套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64套不动产,但该查封均为轮候预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5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威海市环翠区-6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处经营。 2025年10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与之前一致。 202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另查,自2017年至今,被执行人威海市某有限公司有51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近期结案方式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了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