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2民初1178号之二
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鸭鸽营乡东辛安村216号。
经营者:***,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258号,系该工作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奥东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李俚路16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与被告威海奥东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9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临城县晓胜详图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