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2876号
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绿城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皓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