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某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半程镇三胜社区金锣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77318918。
法定代表人:周生亮,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前古城村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NG3906A。
法定代表人:韦联防,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退回;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企业工商、车辆、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存款外(已扣划至本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到被执行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相沟镇前古城村进行现场调查,经询问该村两委成员张庆桂,其陈述被执行人没有经营。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