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704号
申请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半程镇三胜社区金罗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7738918。
法定代表人:周生亮,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前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NG3906A。
法定代表人:韦联防
申请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71131.00元。申请人山东升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7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期限为两年。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看护、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1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