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3民初2592号
原告: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108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9666124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台区。
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西路江郡苑小区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9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腾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被告汉中龙江建筑有限公责任司自愿承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