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09号
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48486Y,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茂源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22Y56,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西路西南角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29.5元,另5829.5元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