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茂源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向鉴定机构及一审法院提出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鉴定机构没有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一审法院亦未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原审法院以《鉴定意见》来确定工程造价,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以出现施工进度问题为由擅自引入第三方施工,并胁迫申请人在《付款委托书》上签名。《付款委托书》上并未体现具体结算方式,申请人以日人工费350元的标准向第三方付款315056元,实质性变更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第三方实际完成的造价为650元X59(消火栓)十130元X384(自喷)=88270元。因此,《付款委托书》应认定为无效,不应从被申请人应付款中扣减315056元。(三)2020年4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内部结算审核认定汇签表》,将其中工程有效变更及合同外增项工程均套用定额标准,并将其结果列入总的工程造价。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蓝光二期消防水系统工程结算问题的商榷意见》,被申请人没有对《商榷意见》中提出的漏算、误算、适用标准错误等问题予以修改或确定,反而把相互尊重解决结算问题意思表示曲解为认可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对这种错误的结算方式并没有组织质证,应予以纠正。双方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第5条约定,若因大面积发生变更,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本案中双方对零星工程发生了变更,并不适用上述大面积变更规定。套用定额标准系甲乙双方正常的施工条件实施的标准,将此标准用于甲乙丙三方非正常施工条件来结算工程造价违反了合同约定。申请人出具的《关于蓝光二期消防水系统工程结算问题的商榷意见》系重要的工程结算文件,二审法院未予认可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商榷意见》中所体现《劳务分包合同》之外的增项人工607个、窝工停工人工540个、现场签证人工642个和水某打洞9630元,当时市场价每个工日为350-500元,上述每工日应按400元计算。(四)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违约金和税金。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①申请人提供的主材不合格,详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4)。②2019年10月,由于被申请人配合协调工作不作为(详见劳务分包合同第4页第三条第二项),临近交工、验收,第三方将设备基础和砼地面还未完全交验,设备迟迟不能安装;第三方还将大量的商业用房用作仓库、办公室,剪力墙没预留管道孔洞等。导致申请人施工面被第三方占用,施工面不足,工程后期频繁停工窝工(详见在案佐证材料)。③申请人带领农民工在连续十三个月施工中,申请人只收到总造价为100多万元的25-30%,次年工程完工结算时第十五个月才收到50%。这与《劳务分包合同》规定施工中付70%完工时付到95%差距甚多。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其余均为申请人有息借款垫付。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76740.23元。税金11813.24元应由被申请人报销。原审法院应支持申请人工程款利息108769.5元。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1181024.11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再审审查应以原审诉请范围为限,对于申请人在二审上诉时未提出而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鉴定程序等问题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二)关于《付款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受茂源公司胁迫而签订签署《付款委托书》,该《付款委托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该《付款委托书》,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申请人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将茂源公司向其他三个工程队支付的工程款从应付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有事实依据。(三)关于《商榷意见》能否作为结算文件的问题。该《商榷意见》系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结算汇签表后的反映意见,并非双方达成结算的法律文件,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四)关于日人工费标准问题。申请人认为合同变更和增项工程产生的日人工费标准应按400元/日计算,但其主张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按相应定额标准计算的日人工费予以认定亦无不当。(四)关于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申请人虽在《商榷意见》中提出影响其施工的进度的甲方因素,但该意见并未得到被申请人的确认,申请人缺乏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停窝工损失,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五)关于违约金和利息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就逾期付款事宜主张违约金的性质与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性质相同,二审法院仅对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六)关于税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应付工程款项中均包含了相应税费,对申请人主张的税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