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2611号
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衍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利。
被告:西安煜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亮。
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煜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原告起诉的西安煜坤置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7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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