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32民初333号 原告:***,男,陕**省商洛市商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黄陵县店头镇风岭桥。 被告:***,,陕**省旬阳县石门乡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