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32民初608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风岭桥。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娅鸽
代理审判员张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