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479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