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西安***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
法定代表人:李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耿燕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陕0122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XX银行的账户存款XXX元。现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XX元作为担保,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作为被保全人自愿向本院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等额的保证金并已实际缴纳,已属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据此请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三秦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资金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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